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673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金某某于2026年9月16日19时20分左右至19时22分被查期间,在鄞州区东胜街道甬江大道(外滩大桥南侧)绿地上停放了一辆车牌号为浙B*****的黑色奔驰牌小型汽车,全部车身停放在绿地内,占绿面积约9平方米。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对绿地造成明显损伤且未引起任何投诉、举报等。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275.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