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海市监处罚〔2026〕1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海市监处罚〔2026〕1287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其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潮源街3号楼73号的经营地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家乐”牌减油凉拌汁(椒麻)1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五香味辣椒面1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海天”牌蒸鱼豉油1瓶;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家乐”牌减油凉拌汁(椒麻)1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五香味辣椒面1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海天”牌蒸鱼豉油1瓶;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