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三市监处罚〔2026〕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三市监处罚〔2026〕258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高效率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防爆电机)经检验后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元;2、罚款人民币96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元;2、罚款人民币96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