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金公(交)决字[2026]第330700210066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金公(交)决字[2026]第330700210066690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陈某某,驾驶证号3307************12,准驾车型:C1,于2026年09月22日驾驶浙GF***97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东阳市吴宁街道路段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驶证。
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