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秦皇岛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昌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昌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2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处罚依据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
处罚结果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秦皇岛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的处罚
罚款金额0.44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秦皇岛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昌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2号
处罚依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事由:(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处罚结果: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秦皇岛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30
处罚金额:4400.00
处罚机关:昌黎县消防救援大队
决定处罚文号:昌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2号
处罚依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事由:(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处罚结果: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秦皇岛兴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30
处罚金额:4400.00
处罚机关:昌黎县消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