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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江市监处罚〔2026〕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江市监处罚〔2026〕426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者将涉案具有作弊功能的“shinko”牌电子秤和实现作弊功能的遥控器藏匿在经营场所后门外居民楼的楼道内,并将一台外观相似的无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放在经营场所规避检查,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江山市某某珠宝首饰回收服务部,自2025年开始在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解放南路180号从事旧货回收服务。当事人为获取更多的利润,从黄金回收同行处收购了一台“shinko”牌电子秤。该电子秤上铭牌显示称重范围为0.01g-500g,配有一个含A、B、C、D四个按钮和LED指示灯的遥控器,每按一次遥控器上的B键,称重结果增加0.2g,每按一次C键,称重结果减少0.2g,每按一次D键,称重结果减少10%,最多可以减少至50%。 2026年6月21日,当事人从孙春莲处回收白银饰品时,使用上述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通过按下遥控器C键,减少0.2克的结算重量,使实际重量为26.9克的白银饰品称重显示26.7克,并以12元每克单价回收,少结算货值2.4元;2026年7月9日,当事人从张建新处回收黄金饰品时,按下遥控器C键,减少0.2克结算重量,使实际重量为27.5克的黄金饰品称重显示27.3克,并以880元每克单价回收,少结算货值176元;2026年7月9日,当事人从柴锦翔处回收黄金项链时,通过按下遥控器D键,减少10%的结算重量,使实际重量为11.03克的黄金项链称重显示为9.93克,减少了1.1克结算重量,以877元每克单价回收,少结算货值964.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具有作弊功能电子秤的使用记录,当事人之前在收购金银饰品时使用作弊功能的次数无法追溯,在上述3次明确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收购金银饰品的过程中违法所得共计1143.1元。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2之规定,重量小于100g/件的金饰品,负偏差为0.01g,重量小于100g/件的银饰品,负偏差为0.1g。当事人在收购孙春莲实际重量为26.9克的白银饰品时将其结算为26.7克,其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之差为0.2克;当事人在收购张建新实际重量为27.5克的黄金饰品时将其结算为27.3克,其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之差为0.2克;当事人在收购柴锦翔实际重量为11.03克的黄金项链时将其结算为9.93克,其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之差为1.1克,上述称重误差均已明显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2规定的最大误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shinko”牌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1143.1元;3、处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