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682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陈某某于2026年9月1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石门镇生资路3号川人治灶饭店门口处实施了破坏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浙建〔2026〕5号)的相关裁量要求,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营业部(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