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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抚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内交综执(二)03简罚(202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处罚日期:2026-10-01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内交综执(二)03简罚(2026)162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

违法事实

2026年09月30日17时45分,张伟驾驶抚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重型半挂牵引车辽DB9163、辽D2752超,所拉货物为部分宽体车厢,行驶至G6京藏高速包头九原收费站,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执法人员徐涛、孙承使用皮尺、塔尺测量检查,辽DB9163、辽D2752超车货总长度21.10米,宽4.30米,高3.62米,重48.36吨,外廓尺寸属于三类大件,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属违法超限运输。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现场视频资料和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相关证件照片。予以佐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项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款金额0.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抚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内交综执(二)03简罚(2026)16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项
违法行为类型: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
处罚事由:2026年09月30日17时45分,张伟驾驶抚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重型半挂牵引车辽DB9163、辽D2752超,所拉货物为部分宽体车厢,行驶至G6京藏高速包头九原收费站,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执法人员徐涛、孙承使用皮尺、塔尺测量检查,辽DB9163、辽D2752超车货总长度21.10米,宽4.30米,高3.62米,重48.36吨,外廓尺寸属于三类大件,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属违法超限运输。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现场视频资料和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相关证件照片。予以佐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1
处罚金额:1000.00
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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