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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郯城县郯龙中心加油站(鲁临郯)应急罚﹝202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山东省处罚机关:临沂市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15
处罚主体郯城县郯龙中心加油站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鲁临郯)应急罚﹝2026﹞42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法事实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第A档

处罚结果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整

罚款金额1.25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郯城县郯龙中心加油站
决定处罚文号:(鲁临郯)应急罚﹝2026﹞42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第A档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事由: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结果: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5
处罚金额:12500.00
处罚机关:郯城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