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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福家福百货商场惠仲市监处罚〔2026〕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广东省处罚机关: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10
处罚主体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福家福百货商场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惠仲市监处罚〔2026〕1038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7月5日销售“炸腐竹”(打称日期:2026年7月2日,最佳食用日期:2026年7月4日)共1包给消费者,以上1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除上述销售出去的1包外,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其他销售出去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批次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8元,违法所得为5.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的原料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属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捌角(¥5.80);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罚款金额0.3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福家福百货商场
决定处罚文号:惠仲市监处罚〔2026〕10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事由: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7月5日销售“炸腐竹”(打称日期:2026年7月2日,最佳食用日期:2026年7月4日)共1包给消费者,以上1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除上述销售出去的1包外,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其他销售出去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批次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8元,违法所得为5.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的原料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属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结果: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捌角(¥5.80);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3000.00
处罚机关: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