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市南区鑫洋铭海鲜家常菜馆南综法罚决字(2026)第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市南区鑫洋铭海鲜家常菜馆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南综法罚决字(2026)第20002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市南区东平路1号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处罚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2—押。”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金额0.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市南区鑫洋铭海鲜家常菜馆
决定处罚文号:南综法罚决字(2026)第20002号
处罚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2—押。”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事由:当事人在市南区东平路1号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1000.00
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处罚文号:南综法罚决字(2026)第20002号
处罚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2—押。”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事由:当事人在市南区东平路1号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1000.00
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