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15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吴某某于2026年6月12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观音桥村龙王庙桥与G524国道(在建)交叉口向西50米桥下实施了(嘉兴)对个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规定,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第53项一般裁量情形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