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京海市监处罚〔2026〕47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6〕4797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决定书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6〕47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谷之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5BRUC80
工商注册号:110108037608335
法定代表人:李旭京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3楼一层3101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环境整洁,制作肥牛饭的牛肉饭料包的储存环境及外观性状均正常,检查未发现存在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现象,当事人表示2026年6月5日傍晚消费者在店内购买肥牛饭一份,在食用时认为发酸,后工作人员为其更换一份消费者仍表示有酸味,当事人承认销售上述的2份肥牛饭有酸味。当事人通过复盘后认定是因为6月5日当天有2包牛肉饭料包提前拿出来解冻了,在室内温度放置时间过长导致出现了酸味坏掉了。消费者吃了一口发现有酸味后没有继续食用,当事人发现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后主动提出为消费者退还食品费用,当事人销售的肥牛饭售价每份27元,货值金额5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腐败变质的食品无纳税,当事人违法所得54元,无专用经营工具和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1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10-10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10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谷之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5BRUC80
工商注册号:110108037608335
法定代表人:李旭京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3楼一层3101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环境整洁,制作肥牛饭的牛肉饭料包的储存环境及外观性状均正常,检查未发现存在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现象,当事人表示2026年6月5日傍晚消费者在店内购买肥牛饭一份,在食用时认为发酸,后工作人员为其更换一份消费者仍表示有酸味,当事人承认销售上述的2份肥牛饭有酸味。当事人通过复盘后认定是因为6月5日当天有2包牛肉饭料包提前拿出来解冻了,在室内温度放置时间过长导致出现了酸味坏掉了。消费者吃了一口发现有酸味后没有继续食用,当事人发现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后主动提出为消费者退还食品费用,当事人销售的肥牛饭售价每份27元,货值金额5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腐败变质的食品无纳税,当事人违法所得54元,无专用经营工具和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1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10-10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