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459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6年9月13日在浙江省**县****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