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西双浦罚决字〔2026〕第0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杭西双浦罚决字〔2026〕第000035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杭州鸣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路与袁富北路交叉口西北侧场地实施了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第3页共4页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的规定,同时根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应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罚款:(一)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第1次的(未倾倒以及倾倒到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