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武义执法局罚决字〔2026〕第0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武义执法局罚决字〔2026〕第001474号
决定书正文
2026年9月5日,当事人肖某某在武义县源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