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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余杭应急罚决﹝2026﹞第0001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1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余杭应急罚决﹝2026﹞第000123-2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鲁某某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识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城村实施了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罚款金额0.5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余杭应急罚决﹝2026﹞第000123-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类型: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鲁某某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识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城村实施了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5000.00
处罚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