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奉锦办罚决字〔2026〕第00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奉锦办罚决字〔2026〕第000218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刘某某于2026年9月2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汇泉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实施了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缴纳,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