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绍虞市监处罚〔2026〕1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绍虞市监处罚〔2026〕1271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草虾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保存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实际经营面积为4平方米左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所指的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元;二、罚款3000元。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保存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8元;三、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28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实际经营面积为4平方米左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所指的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元;二、罚款3000元。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保存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8元;三、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28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