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滨文综罚字〔202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杭滨文综罚字〔2026〕11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决定书正文
决定书文号:杭滨文综罚字〔2026〕11号
被处罚人名称: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铁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嘉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其在抖音平台推广苏杭四天三晚旅游团,后续由游客自行前往杭州,集中在杭州火车东站签订了电子合同,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包含锦泰丰丝绸/浙北水晶矿产展览馆、茶科技等两处购物活动,与前期通过微信承诺的安排的是纯玩无购物存在出入,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业务开展和运营相关工作,应认定为该公司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9月30日
被处罚人名称: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铁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嘉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其在抖音平台推广苏杭四天三晚旅游团,后续由游客自行前往杭州,集中在杭州火车东站签订了电子合同,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包含锦泰丰丝绸/浙北水晶矿产展览馆、茶科技等两处购物活动,与前期通过微信承诺的安排的是纯玩无购物存在出入,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业务开展和运营相关工作,应认定为该公司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