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镇雄县张家院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镇自然资罚字﹝2026﹞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镇雄县张家院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镇自然资罚字﹝2026﹞34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06年至2010年期间,你公司与中屯镇坪坝村张家院村民组张义兵、张孟福等农户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其土地用于修建周家沟煤矿工业广场等。经实测核对,该宗地面积10208平方米,全部用地均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地面上修建了一幢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两幢占地面积分别为450平方米和31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个占地面积约330平方米的彩钢瓦棚、一个占地面积4300平方米的彩钢瓦大棚,一幢占地32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一幢占地一个占地90平方米的值班室。经比对镇雄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其中旱地9517平方米,村庄691平方米。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房屋问题整治相关政策规定,该项目符合村庄建设边界管控规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你公司将未批即用的10208平方米土地退还坪坝村集体; 2.对你公司在未批即用的土地上修(搭)建的全部建(构)筑物予以没收; 对你公司未批即用的1020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10元,共计处罚款102080元
罚款金额10.209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镇雄县张家院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镇自然资罚字﹝2026﹞34号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事由:2006年至2010年期间,你公司与中屯镇坪坝村张家院村民组张义兵、张孟福等农户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其土地用于修建周家沟煤矿工业广场等。经实测核对,该宗地面积10208平方米,全部用地均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地面上修建了一幢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两幢占地面积分别为450平方米和31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个占地面积约330平方米的彩钢瓦棚、一个占地面积4300平方米的彩钢瓦大棚,一幢占地32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一幢占地一个占地90平方米的值班室。经比对镇雄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其中旱地9517平方米,村庄691平方米。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房屋问题整治相关政策规定,该项目符合村庄建设边界管控规则
处罚结果:1.责令你公司将未批即用的10208平方米土地退还坪坝村集体; 2.对你公司在未批即用的土地上修(搭)建的全部建(构)筑物予以没收; 对你公司未批即用的1020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10元,共计处罚款10208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102090.00
处罚机关:镇雄县自然资源局
决定处罚文号:镇自然资罚字﹝2026﹞34号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事由:2006年至2010年期间,你公司与中屯镇坪坝村张家院村民组张义兵、张孟福等农户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其土地用于修建周家沟煤矿工业广场等。经实测核对,该宗地面积10208平方米,全部用地均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地面上修建了一幢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两幢占地面积分别为450平方米和31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个占地面积约330平方米的彩钢瓦棚、一个占地面积4300平方米的彩钢瓦大棚,一幢占地32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一幢占地一个占地90平方米的值班室。经比对镇雄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其中旱地9517平方米,村庄691平方米。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房屋问题整治相关政策规定,该项目符合村庄建设边界管控规则
处罚结果:1.责令你公司将未批即用的10208平方米土地退还坪坝村集体; 2.对你公司在未批即用的土地上修(搭)建的全部建(构)筑物予以没收; 对你公司未批即用的1020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10元,共计处罚款10208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102090.00
处罚机关:镇雄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