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582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桐乡市屠甸镇汇丰村集体经济组织于2013年在桐乡市屠甸镇汇丰村屠高线与汇兴路交叉口西北侧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 号)中的《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1-7)》序号3:“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情节:一般......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裁量标准: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裁量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05.2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05.2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的767.75平方米以及村庄建设用地的437.51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 11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伍拾七元捌角陆分(¥13257.86)。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