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安卫放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安卫放罚〔2026〕1号
决定书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卫放罚〔2026〕1号
案件名称:湖州安吉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湖州安吉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参加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信银行湖州安吉支行: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339*********03571(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中路27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或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9月30日
案件名称:湖州安吉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湖州安吉复大中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参加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信银行湖州安吉支行: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339*********03571(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中路27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或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