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610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梁某某于2026年9月2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与顾扬路交叉口东南侧实施了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章第一条第四款“使用轿车、货车、皮卡车、面包车等类似载货(运输)工具的,第一次到第三次,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次及以上,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 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