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大庆市让胡路区晨弘光口腔医院(个体工商户)庆市监处罚〔2026〕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大庆市让胡路区晨弘光口腔医院(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庆市监处罚〔2026〕706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当事人经营者陈光在北京某展会收到免费的涉案产品“DENTAL NEEDLES”,规格:30G*25mm,数量1盒(100支/盒),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及注册证号。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存放至经营场所诊室内,并安装在麻醉助推仪上对患者口腔黏膜进行注射,已使用20支,剩余 80 支。上述涉案产品免费使用,当事人价格公示表内没有关于涉案产品的收费项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关资质材料。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处罚结果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DENTAL NEEDLES80支,2、处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0.5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大庆市让胡路区晨弘光口腔医院(个体工商户)
决定处罚文号:庆市监处罚〔2026〕706号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处罚事由:2026年5月,当事人经营者陈光在北京某展会收到免费的涉案产品“DENTAL NEEDLES”,规格:30G*25mm,数量1盒(100支/盒),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及注册证号。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存放至经营场所诊室内,并安装在麻醉助推仪上对患者口腔黏膜进行注射,已使用20支,剩余 80 支。上述涉案产品免费使用,当事人价格公示表内没有关于涉案产品的收费项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关资质材料。
根据涉案产品“DENTAL NEEDLES”的规格型号、外观特征,以及当事人陈述用于口腔黏膜下局部麻醉药液注射的用途,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 版),涉案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01注射、穿刺器械06 注射针,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依法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未经注册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综上,当事人使用了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DENTAL NEEDLES”,由于涉案产品为免费赠送,无偿使用,参考同类型器械的市场价格,货值金额59.43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当事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DENTAL NEEDLES80支,2、处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5000.00
处罚机关:-
决定处罚文号:庆市监处罚〔2026〕706号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处罚事由:2026年5月,当事人经营者陈光在北京某展会收到免费的涉案产品“DENTAL NEEDLES”,规格:30G*25mm,数量1盒(100支/盒),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及注册证号。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存放至经营场所诊室内,并安装在麻醉助推仪上对患者口腔黏膜进行注射,已使用20支,剩余 80 支。上述涉案产品免费使用,当事人价格公示表内没有关于涉案产品的收费项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关资质材料。
根据涉案产品“DENTAL NEEDLES”的规格型号、外观特征,以及当事人陈述用于口腔黏膜下局部麻醉药液注射的用途,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 版),涉案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01注射、穿刺器械06 注射针,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依法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未经注册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综上,当事人使用了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DENTAL NEEDLES”,由于涉案产品为免费赠送,无偿使用,参考同类型器械的市场价格,货值金额59.43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当事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DENTAL NEEDLES80支,2、处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5000.00
处罚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