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遂市监处罚〔2026〕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遂市监处罚〔2026〕318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8月18日,被处罚人遂昌山出山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攸县香干6包,手撕鸭脖1包(已于2026年8月24日先行处置销毁);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攸县香干6包,手撕鸭脖1包(已于2026年8月24日先行处置销毁);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