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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京兴市监处罚〔2026〕3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北京市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23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京兴市监处罚〔2026〕3275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公布)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决定书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6〕327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X000749909
工商注册号:110000420031892
法定代表人:尹勤学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大兴区采育镇宽院国誉府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负责对该小区电梯维保工作,电梯使用单位为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电梯共计64台,日常维护保养期限自2025年03月09日至2027年03月08日,每年维保费用为316800元,每台电梯每年的维保费用为4950元,平均每台电梯每次维保206.25元。其中63台电梯应于2026年2月进行年检,已按时完成年检,但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张贴定期检验标志,执法人员于2026年03月24日对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市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京市监兴采育特令[2026]第51030号),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再查,执法人员2026年03月2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大兴区采育镇宽院国誉府小区负责维保的4台电梯(设备代码为:30101101152020120059、30101101152020120055、30101101152020120054、30101101152020120083),最近一次电梯维保记录是2026年03月04日,自2026年03月04日至2026年03月24日,当事人未按维保养护中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同时也无法提供纸质维保记录和北京市电梯智慧服务平台记录,截至2026年03月24日,当事人对上述4台电梯存在1次未维保的情况。经计算当事人4台电梯1次未按规定进行维保的违法所得为825元(206.25元/台×4台)。2026年03月25日,当事人按维保养护中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4台电梯完成维保。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公布)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罚款金额: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0.08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2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10-23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