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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庆农(渔业)罚〔2026〕第0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丽水市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庆农(渔业)罚〔2026〕第000028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蔡某某于2026年8月4日在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陈龙溪口实施了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重1千克);2、没收电鱼工具一套;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