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江市监处罚〔2026〕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江市监处罚〔2026〕427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手套产品时,所销售的产品缺少标签标识。案件调查期间,本局查获当事人在淘宝店铺中发布与其产品具备功能不符的宣传内容。本局对上述2个违法行为予以并案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2、对当事人作处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266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消除影响;2、对当事人作处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626元,罚没款合计645.4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2、对当事人作处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266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消除影响;2、对当事人作处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626元,罚没款合计645.4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