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温州市智头换向器有限公司平市监处罚〔2026〕8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温州市智头换向器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平市监处罚〔2026〕838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封闭工厂厂区内从事机械加工制造,于2026年6月3日开始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直至2026年7月14日被依法查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罚款金额3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温州市智头换向器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平市监处罚〔2026〕8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类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罚事由:当事人在封闭工厂厂区内从事机械加工制造,于2026年6月3日开始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直至2026年7月14日被依法查获。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30000.00
处罚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处罚文号:平市监处罚〔2026〕8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类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罚事由:当事人在封闭工厂厂区内从事机械加工制造,于2026年6月3日开始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直至2026年7月14日被依法查获。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30000.00
处罚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