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甬鄞福罚决字〔2026〕第00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甬鄞福罚决字〔2026〕第000245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于2026年9月2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建宁街与瑞庆路交叉口西南侧实施了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