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台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台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12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黄某某于2026年9月28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花桥村实施了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于六个月内恢复被毁坏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捌元整(¥1878.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