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甬象鹤罚决字〔2026〕第00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甬象鹤罚决字〔2026〕第000049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6年9月1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鹤西西路29号门口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