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长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长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132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XXXX装饰工程经营部(经营者系毛XX)于2026年7月6日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XX街道XXX路XXX号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长兴支行营业部(户名: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X************X3-XXX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