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017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吴某某于2026年9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灵池路与华光二路交叉口实施了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