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浙建罚字罚决字〔2026〕第00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浙建罚字罚决字〔2026〕第000031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宁波鑫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繁荣塑料模具厂新建厂房项目5#、6#厂房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等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