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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吴忠市红寺堡区伊凡胖大姐麻辣烫店吴红市监处罚〔202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罚机关: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处罚日期:2026-09-30
处罚主体吴忠市红寺堡区伊凡胖大姐麻辣烫店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吴红市监处罚〔2026〕79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违法事实

2026 年 7 月 22 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红寺堡区伊凡胖大姐麻辣烫店开展复查,本次复查针对该店 2026 年 3 月 23 日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穿工作服、未佩戴口罩及工作帽,涉嫌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服、未佩戴口罩及工作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处罚结果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693从轻情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50元。

罚款金额0.055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伊凡胖大姐麻辣烫店
决定处罚文号:吴红市监处罚〔2026〕79号
处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处罚事由:2026 年 7 月 22 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红寺堡区伊凡胖大姐麻辣烫店开展复查,本次复查针对该店 2026 年 3 月 23 日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穿工作服、未佩戴口罩及工作帽,涉嫌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服、未佩戴口罩及工作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693从轻情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30
处罚金额:550.00
处罚机关: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