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余市监处罚〔2026〕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杭余市监处罚〔2026〕620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余杭洪凤电动自行车商行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产品型号为TDT25318Z的电动自行车6台、产品型号为TDT26313Z的电动自行车12台、产品型号为TDT25312Z的电动自行车4台,货值金额为24318元。当事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改装行为,改装后外观与产品合格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三种型号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均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进货后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了非法改装,致使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记载内容不一致。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22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22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