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安农(渔业)罚〔2026〕第00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安农(渔业)罚〔2026〕第000045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施某某于2026年9月9日在安吉县递铺街道东山电站附近水域捕捞水产品,实施捕捞作业时,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其用于捕捞作业的铝合金船舶,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船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铝合金船舶1艘、丝网1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铝合金船舶1艘、丝网1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