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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620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桐乡市乌镇镇南庄桥村集体经济组织于2017年6月5日在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南庄村村桥塘家浜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0.7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0.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的160.7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1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捌元壹角肆分(¥1768.14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