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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漯市监处罚﹝2026﹞6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河南省处罚机关: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08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漯市监处罚﹝2026﹞697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161803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制定的《生鲜品业食品安全管理分级检查方案》要求下属各项目公司按照附件《生鲜品业食品安全管理三级检查表》进行自查,该表规定“生猪静养应确保饮水充足,静养时间符合官方要求”。而当事人制定的《生鲜品、肉制品生产质量巡检方案》规定,品质管理中心按照该巡检方案所附《生鲜品环节检查表》对下属项目公司开展生产质量巡检并督促其整改,该《生鲜品环节检查表》未规定“静养期”巡检标准,无法对下属有关项目公司是否按要求执行“静养期”进行有效督导,未实际履行监督职责。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而当事人以《双汇发展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设置了“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以河南双汇总裁为主任,品质管理副总裁为执行主任,以总工程师、各副总裁、各事业部总经理、各中心主任为委员组成。该委员会设定的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安排企业食品安全工作。2.负责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组织控制。3.负责持续完善食品安全内控体系,监督体系运行情况。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5.执行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实施,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任,对总裁负责。当事人提供的“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执行主任(品质管理副总裁)的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组织收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疫情防控等与公司治理及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学习培训、宣传贯彻、落实执行;2.向总裁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3.负责制定品质管理规划、年度质量目标,并组织实施;4.负责组织建立并完善质量和食品安全内控体系、疫情防控方案等管理制度,对公司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5.负责组织开展原辅包材料接收和生产、仓储、运输、市场流通等环节的质量检验以及质量、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报告;6.负责组织产品质量问题的专项研究,将研究成果在实际生产中推广、应用,并跟踪监督相关单位应用研究成果的情况改善,产品变质问题,确保食品安全;7.负责组织参与原辅材料供应商的评审评价和质量管理工作;8.负责品管系统和质量研究部干部及员工队伍的培养、发展等建设工作;9.任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执行主任,协助委员会主任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组织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0.任汇厨公司帮扶专班组长,负责汇厨公司生产经营的全面帮扶和指导,负责汇厨公司的难点痛点问题研究、跨部门跨领域问题的沟通协调,负责指导专项控制方案的制定和推进;做好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工作;11.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上述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执行主任的职责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不相符。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聘书上加盖有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制定有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但经询问相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提取的食品安全日管控清单、食品安全周排查治理报告、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聘任的3名食品安全总监是在经核准的生产地址上的“股份肉制品厂”、“股份屠宰厂”和“香辅料分厂”履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仅对所在厂区的项目经理负责,无法直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上述3名食品安全总监不在前述“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内,无法参与当事人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不具备履职能力。当事人实际上没有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当事人制定的《产品抽检信息管理及处置规范》规定,下属项目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信息时,由当事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置,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有可能导致产品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因素进行排查。而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接到黑龙江望奎双汇上报的生鲜猪肉“林可霉素”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除指导黑龙江望奎双汇开展异议申请外,未要求和监督黑龙江望奎双汇开展风险防控、原因排查等处置措施。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其制定的《产品抽检信息管理及处置规范》。 四、当事人制定的《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规定“当出现检测室安全问题,成品或原辅料检测不合格、官方抽检产品等紧急情况时,要求各检测室主任5分钟内依次向总工程师、检测中心主任、副主任进行汇报”。而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第38周检测室工作周报(2025年9月13日-9月19日)显示黑龙江望奎双汇检测室已将生鲜猪肉“林可霉素”不合格信息上报,当事人未按其规定及时稳妥处理。直至2026年5月25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才采取处理措施,于5月25日至28日突击应急检测生猪37431头(731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其制定的《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 当事人制定的《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规定,检测中心负责相关产业检测室的设备管理、检测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工作。而当事人提交的《双汇发展关于望奎双汇林可霉素超标事件的自查总结报告》显示“望奎双汇存在没有兽残定量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出厂检验报告数量和原始数据不一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其制定的《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 五、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针对下属公司涉及林可霉素残留超标一事发布致歉声明:“2025年10月至今,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对林可霉素检测5892批次,监管部门检测3批次,检测结论均合格。同时,双汇发展下属所有生猪屠宰厂内部检测共计38863批次,监管部门检测8批次,检测结论均合格”。该部分内容起到了有目的地阐释传播其产品质量状况的主张和观点,争取受众认同,达到预期社会效果的作用,在事实上产生了商业宣传影响,因此,当事人在《致歉声明》中发布对林可霉素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的行为,认定为对其产品质量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致歉声明中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对林可霉素检测5892批次,实际是当事人将2026年5月25日前“常规态采取的风险检测数据”(82批92头)与5月25日至5月28日事发后“突击采取应急措施检测数据”(278批5800头)合并统计,致歉声明中的“5892批次”实际是360批次(5892头)。当事人致歉声明中双汇发展下属所有生猪屠宰厂内部检测38863批次,实际是当事人将2026年5月25日前“常规态采取的风险检测数据”(1422批1432头)与5月25日至5月28日事发后“突击采取应急措施检测数据”(731批37431头)合并统计,致歉声明中“38863批次”,实际是2153批(38863头)。当事人在致歉声明中将5892头、38863头错误表述为5892批次、38863批次,误导公众,造成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其产品质量状况产生误解。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处罚结果

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00元。 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如下:1.对法定代表人万宏伟罚款37646221.7元。2.对总裁马相杰罚款5660991.27元。3.对品质管理副总裁乔海莉罚款6469449.94元。4.对总工程师王玉芬罚款6586174.63元。对上述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合计56362837.54元(以上罚款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罚款金额5636.2838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漯市监处罚﹝2026﹞697号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违法行为类型:161803
处罚事由: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制定的《生鲜品业食品安全管理分级检查方案》要求下属各项目公司按照附件《生鲜品业食品安全管理三级检查表》进行自查,该表规定“生猪静养应确保饮水充足,静养时间符合官方要求”。而当事人制定的《生鲜品、肉制品生产质量巡检方案》规定,品质管理中心按照该巡检方案所附《生鲜品环节检查表》对下属项目公司开展生产质量巡检并督促其整改,该《生鲜品环节检查表》未规定“静养期”巡检标准,无法对下属有关项目公司是否按要求执行“静养期”进行有效督导,未实际履行监督职责。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而当事人以《双汇发展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设置了“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以河南双汇总裁为主任,品质管理副总裁为执行主任,以总工程师、各副总裁、各事业部总经理、各中心主任为委员组成。该委员会设定的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安排企业食品安全工作。2.负责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组织控制。3.负责持续完善食品安全内控体系,监督体系运行情况。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5.执行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实施,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任,对总裁负责。当事人提供的“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执行主任(品质管理副总裁)的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组织收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疫情防控等与公司治理及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学习培训、宣传贯彻、落实执行;2.向总裁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3.负责制定品质管理规划、年度质量目标,并组织实施;4.负责组织建立并完善质量和食品安全内控体系、疫情防控方案等管理制度,对公司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5.负责组织开展原辅包材料接收和生产、仓储、运输、市场流通等环节的质量检验以及质量、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报告;6.负责组织产品质量问题的专项研究,将研究成果在实际生产中推广、应用,并跟踪监督相关单位应用研究成果的情况改善,产品变质问题,确保食品安全;7.负责组织参与原辅材料供应商的评审评价和质量管理工作;8.负责品管系统和质量研究部干部及员工队伍的培养、发展等建设工作;9.任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执行主任,协助委员会主任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组织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0.任汇厨公司帮扶专班组长,负责汇厨公司生产经营的全面帮扶和指导,负责汇厨公司的难点痛点问题研究、跨部门跨领域问题的沟通协调,负责指导专项控制方案的制定和推进;做好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工作;11.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上述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执行主任的职责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不相符。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聘书上加盖有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制定有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但经询问相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提取的食品安全日管控清单、食品安全周排查治理报告、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聘任的3名食品安全总监是在经核准的生产地址上的“股份肉制品厂”、“股份屠宰厂”和“香辅料分厂”履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仅对所在厂区的项目经理负责,无法直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上述3名食品安全总监不在前述“双汇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内,无法参与当事人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不具备履职能力。当事人实际上没有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当事人制定的《产品抽检信息管理及处置规范》规定,下属项目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信息时,由当事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置,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有可能导致产品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因素进行排查。而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接到黑龙江望奎双汇上报的生鲜猪肉“林可霉素”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除指导黑龙江望奎双汇开展异议申请外,未要求和监督黑龙江望奎双汇开展风险防控、原因排查等处置措施。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其制定的《产品抽检信息管理及处置规范》。 四、当事人制定的《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规定“当出现检测室安全问题,成品或原辅料检测不合格、官方抽检产品等紧急情况时,要求各检测室主任5分钟内依次向总工程师、检测中心主任、副主任进行汇报”。而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第38周检测室工作周报(2025年9月13日-9月19日)显示黑龙江望奎双汇检测室已将生鲜猪肉“林可霉素”不合格信息上报,当事人未按其规定及时稳妥处理。直至2026年5月25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才采取处理措施,于5月25日至28日突击应急检测生猪37431头(731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其制定的《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 当事人制定的《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规定,检测中心负责相关产业检测室的设备管理、检测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工作。而当事人提交的《双汇发展关于望奎双汇林可霉素超标事件的自查总结报告》显示“望奎双汇存在没有兽残定量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出厂检验报告数量和原始数据不一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其制定的《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 五、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针对下属公司涉及林可霉素残留超标一事发布致歉声明:“2025年10月至今,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对林可霉素检测5892批次,监管部门检测3批次,检测结论均合格。同时,双汇发展下属所有生猪屠宰厂内部检测共计38863批次,监管部门检测8批次,检测结论均合格”。该部分内容起到了有目的地阐释传播其产品质量状况的主张和观点,争取受众认同,达到预期社会效果的作用,在事实上产生了商业宣传影响,因此,当事人在《致歉声明》中发布对林可霉素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的行为,认定为对其产品质量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致歉声明中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对林可霉素检测5892批次,实际是当事人将2026年5月25日前“常规态采取的风险检测数据”(82批92头)与5月25日至5月28日事发后“突击采取应急措施检测数据”(278批5800头)合并统计,致歉声明中的“5892批次”实际是360批次(5892头)。当事人致歉声明中双汇发展下属所有生猪屠宰厂内部检测38863批次,实际是当事人将2026年5月25日前“常规态采取的风险检测数据”(1422批1432头)与5月25日至5月28日事发后“突击采取应急措施检测数据”(731批37431头)合并统计,致歉声明中“38863批次”,实际是2153批(38863头)。当事人在致歉声明中将5892头、38863头错误表述为5892批次、38863批次,误导公众,造成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其产品质量状况产生误解。
处罚结果: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00元。 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如下:1.对法定代表人万宏伟罚款37646221.7元。2.对总裁马相杰罚款5660991.27元。3.对品质管理副总裁乔海莉罚款6469449.94元。4.对总工程师王玉芬罚款6586174.63元。对上述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合计56362837.54元(以上罚款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56362837.54
处罚机关: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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