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林罚决字﹝2026﹞第0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浏林罚决字﹝2026﹞第0200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在浏阳市淳口镇鸭头村(农大村)石上河下冲反背山山场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6291平方米整改扩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中严重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行政罚款62910元。
罚款金额6.29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浏林罚决字﹝2026﹞第020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中严重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事由: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在浏阳市淳口镇鸭头村(农大村)石上河下冲反背山山场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6291平方米整改扩建。
处罚结果:1.行政罚款6291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62910.00
处罚机关:浏阳市林业局
决定处罚文号:浏林罚决字﹝2026﹞第020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中严重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事由: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在浏阳市淳口镇鸭头村(农大村)石上河下冲反背山山场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6291平方米整改扩建。
处罚结果:1.行政罚款6291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62910.00
处罚机关:浏阳市林业局

